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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guī)速遞
        最高檢印發(fā)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
        時間:2022-08-18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近日,最高檢印發(fā)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要求全國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大上門聽證探索力度,以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促進訴源治理。

        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探索開展上門聽證,從源頭息訴化解矛盾糾紛。最高檢以上率下、示范引領,帶頭在遼寧、重慶等地開展聽證工作,三級檢察機關壓實責任、探索創(chuàng)新,上門聽證工作效果顯著。2022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共開展上門聽證案件1187件,矛盾有效化解率近九成。

        此次發(fā)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別是:韋某現(xiàn)申請立案監(jiān)督上門聽證案、王某發(fā)刑事申訴上門聽證案、王某迎控告上門聽證案、熊某某刑事申訴上門聽證案。該批典型案例聚焦檢察機關在走訪調查、全面審查基礎上開展上門聽證,將“法、理、情”有機融合,有效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最高檢第十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以“質量建設年”為牽引,對一些年老體弱、居住偏遠的信訪群眾,或案件在當?shù)鼐哂械湫鸵饬x的開展上門聽證,以人民群眾可感可觸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信訪群眾“家門口”,用心用情紓解人民群眾急難愁盼,不斷厚植黨執(zhí)政的群眾基礎。下一步,最高檢將進一步加大上門聽證探索力度,總結經驗做法,努力把矛盾解決在首辦環(huán)節(jié)、化解在基層,切實將新時代“楓橋經驗”落到實處。

         

        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

        韋某現(xiàn)申請立案監(jiān)督上門聽證案

        【關鍵詞】

        立案監(jiān)督 疑難復雜 內外協(xié)作

        【要旨】

        對疑難復雜信訪案件,由院領導組建辦案組包案辦理,全面審查案件證據(jù)材料、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主動聯(lián)合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等有關人員參與辦理,邀請申訴人親友、村委會等人員參加聽證,以上門聽證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訴人的訴求,回應公眾的質疑,同步開展幫扶濟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對抗、化解矛盾,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訴人韋某現(xiàn),系原案死者韋某局的近親屬(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時許,原案死者韋某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某休閑館消費后,從該館三樓過道離開時,不慎從門側窗臺墜落,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興不立字〔2022〕00007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韋某現(xiàn)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jiān)督。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決定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包案,組建“包案領導+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辦案組模式進行審查辦理。辦案組調取原案案卷證據(jù)材料,圍繞事實認定、證據(jù)采信、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核實尸體檢驗情況、案發(fā)現(xiàn)場勘驗等情況,經研究討論一致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韋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墜落所致,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聽證準備。考慮申訴人居住地與案發(fā)地相分離,橫跨“兩市兩縣(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河池市都安縣),存在交通不便的實際情況,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邀請人民監(jiān)督員、法律援助律師作為聽證員,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保安鄉(xiāng)人民政府開展上門聽證,同時邀請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申訴人的親友、村委會成員等相關人員一同參加聽證,將聽證會工作做實做細,切實增加釋法說理工作合力。

        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申訴人訴稱韋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樓而導致死亡,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其反映的案件線索不予立案存在錯誤,同時公安機關在案發(fā)后一直都沒有主動通知死者家屬,導致家屬未及時得知死者情況。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承辦人就檢察機關對案件調查核實、審查辦理等情況詳細解釋說明,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逐一進行回應說明,并通過多媒體形式展示案發(fā)現(xiàn)場勘驗等情況。

        聽證員分別詢問申訴人、公安機關原案件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認真聽取意見,認為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難以認定兇殺的動機等因素;從公安機關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的情況來看,無法認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據(jù)以上聽證意見,經評議一致認為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最后,主持人結合聽證意見,又對申訴人進行誠摯的心理撫慰,表示會充分考慮死者近親屬家庭實際情況,給予一定關心幫扶。

        聽證結束后,申訴人及其親友盧某生、參加聽證的村干部均表示對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疑問已消除,接受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申訴人表示不再就該案向檢察機關或其他單位信訪申訴,愿意息訴息訪。隨后,檢察機關根據(jù)死者母親生活存在困難的實際,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義】

        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檢察機關圍繞申訴人反映的焦點問題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在認真審查辦理、深入調查核實基礎上,聯(lián)合原辦案機關、鑒定機構等開展上門聽證,邀請申訴人親友、村委會等有關人員一同參與聽證,將“法、理、情”有機結合,既增強了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訴化解矛盾合力。同時對人民群眾關心的急難愁盼問題,依法能動履職,積極溝通有關部門及時予以妥善解決,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

        王某發(fā)刑事申訴上門聽證案

        【關鍵詞】

        刑事申訴 內外聯(lián)動 多元救助

        【要旨】

        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領導包案+上門聽證+司法救助”方式,壓實院領導包案責任,將信訪矛盾實質性化解在首辦環(huán)節(jié)、問題解決在基層。檢察機關主動將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層社會治理中,依托“府檢聯(lián)動”平臺,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觸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紓解人民群眾急難愁盼。

        【基本案情】

        申訴人王某發(fā),系湯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湯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沿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qū)荻港鎮(zhèn)街道由南向北行駛,途經荻港鎮(zhèn)街道某路段時,車輛與同向行人王某明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傷一級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同年2月17日,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湯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王某發(fā)不服,以被告人湯某交通肇事逃逸、情節(jié)惡劣、事發(fā)后未給予足額賠償以及法院量刑過輕為由,向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決定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包案辦理,控告申訴、刑事檢察等部門協(xié)作配合調閱原案卷宗、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證據(jù)材料。經審查認為,原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同時,經走訪了解得知,王某發(fā)提出申訴的主要原因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療費用巨大,生活面臨嚴重困難。

        聽證準備。為進一步了解申訴案件背后的癥結,檢察機關先后2次走訪王某明所在村委會及就診醫(yī)院,了解到王某明系農村“五保戶”,無經濟來源,案發(fā)后一直重傷昏迷,在醫(yī)院治療期間,醫(yī)藥費、護理費等均由王某發(fā)承擔。王某發(fā)本人表示,王某明后續(xù)治療時間和費用、康復費用等不確定因素,讓其“步履維艱”。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實現(xiàn)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經征得申訴人同意,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將聽證會的地點“搬”到了王某發(fā)家里,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主持人,并邀請兩名經驗豐富的律師作為聽證員。聽證會前,承辦人就相關案情與聽證員進行溝通交流,充分聽取聽證員意見。

        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王某發(fā)充分陳述申訴理由,承辦人詳細介紹案件審查情況,深刻剖析爭議焦點,耐心解釋法院判決作出的法律依據(jù)。聽證員就王某發(fā)關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認定、具體量刑等問題,結合法理、情理逐一答疑解惑,并將相關法律條文向王某發(fā)出示。聽證員指出,湯某雖案發(fā)后駕車離開了事故現(xiàn)場,但其在朋友的勸說下,在離案發(fā)現(xiàn)場不遠處,主動將車停下等待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jù)《安徽省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法院判決綜合考慮事故責任認定、自首、未足額賠償?shù)惹楣?jié),對湯某的量刑并無不當。王某發(fā)表示,沒想到檢察機關會主動上門,對他的訴求逐一答復,同意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愿意息訴息訪。

        聽證結束后,王某發(fā)的“法結”打開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擔還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續(xù)治療費用遠超過王某發(fā)的承受能力,每月僅護理、床位等費用高達1萬余元,因案致貧的狀況亟需救助和幫扶。隨后,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審查決定聯(lián)合繁昌區(qū)人民法院共同開展司法救助。此外,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檢察院還依托“府檢聯(lián)動”平臺,積極會同區(qū)民政局、當?shù)劓?zhèn)政府等有關部門,就王某明相關治療費用等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協(xié)商,決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醫(yī)藥費、床位費等費用1萬余元,同時還決定不再收取后期產生的相關費用。

        【典型意義】

        上門聽證前開展深入的走訪調查,了解申訴人現(xiàn)實信訪動態(tài),掌握影響矛盾息訴化解的癥結,在申訴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參與矛盾化解,逐一回應申訴人的訴求,讓公平正義以申訴人“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實現(xiàn),既解“法結”又解“心結”,推動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積極主動將司法救助融入國家救助體系大格局,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xié)調,以“我管”促“都管”,不斷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質效,真正解決了人民群眾急難愁盼。

         

        王某迎控告上門聽證案

        【關鍵詞】

        控告違法 異地協(xié)作 跨省聽證

        【要旨】

        對因信息不對稱,申訴人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檢察辦案不理解引發(fā)信訪的,檢察機關應積極主動與信訪人溝通聯(lián)系,積極回應申訴人訴求。對申訴人在外地或聯(lián)系不暢的,上下級檢察機關一體聯(lián)動,主動加強與信訪人所在地檢察機關協(xié)作,采取上門公開聽證等方式開展釋法說理,極大減輕了申訴人維權成本,推動實現(xiàn)息訴息訪。

        【基本案情】

        申訴人王某迎,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系原審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姐姐。

        2021年12月,王某迎通過來信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反映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犯罪嫌疑人宋某、王某(信訪人王某迎胞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件過程中,故意將宋某、王某分案起訴,人為制造“一案兩訴”,存在違法辦案行為。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2022年1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檢轉交的王某迎申訴信后,要求九江檢察機關依法妥善化解矛盾,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成立院領導作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包案辦理。辦案組調閱宋某、王某等人案件相關案卷材料,聽取原案承辦人對案件辦理過程的介紹,經審查認為,原案承辦人在已查明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的基礎上,依法先后對宋某、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訴并追訴相關犯罪單位和責任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違法辦案情形。

        聽證準備。為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包案領導擬在約談申訴人王某迎后,以公開聽證會方式釋法說理,但王某迎具有一定對立情緒,拒接辦案組電話。鑒于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要求九江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主動開展息訴化解工作,同時積極與安徽檢察機關溝通聯(lián)系,爭取支持。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支持下,辦案組最終聯(lián)系上王某迎,并征得其同意舉行上門聽證。

        公開聽證。2022年3月16日,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包案領導帶領辦案組成員、聽證員一行人,趕赴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次日,在該院聽證室舉行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緊緊圍繞王某迎控告檢察機關存在違法辦案行為的訴求,承辦人詳細進行釋法說理,闡明因宋某和王某歸案時間不同、訴訟過程不同,造成兩人分案起訴,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又進一步解釋法院判決對宋某、王某的定罪量刑等問題。聽證員指出,檢察機關千里迢迢趕赴申訴人住地開展公開聽證,充分體現(xiàn)了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希望申訴人能夠感受得到;隨后又結合申訴人的訴求、法院審理情況,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進行客觀中立分析評判,從“法、理、情”不同角度,一步一步消除王某迎的疑慮。王某迎當場表示不再申訴控告。

        【典型意義】

        以“如我在訴”的境界和“求極致”的精神,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封群眾來信,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應有之義。對于“三跨三分離”案件,案發(fā)地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上下協(xié)同、密切配合,屬地檢察機關主動配合,一體聯(lián)動,將矛盾化解在首辦環(huán)節(jié)、問題解決在屬地,是檢察機關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踐行,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

        熊某某刑事申訴上門聽證案

        【關鍵詞】

        刑事申訴 小案精辦 銜接機制

        【要旨】

        對一些久訴不息、確需解開“心結”,且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申訴人,檢察機關應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進村下鄉(xiāng),把聽證室“搬”到申訴人所在地,以人民群眾可感可觸可信的方式,開展釋法說理,提升聽證質效,全力推動“案結事了、事心雙解”,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問題解決在當?shù)亍?/p>

        【基本案情】

        申訴人熊某某,女,78歲,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劉某某擅自將村邊52棵楊樹砍伐賣掉,獲利4000余元,熊某某認為涉案樹木系其所有,二人由此發(fā)生爭執(zhí),后熊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7月12日,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對劉某某立案偵查,同年10月19日以涉嫌盜伐林木罪將劉某某移送審查起訴。深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遂對劉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熊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期間又多次到市、縣兩級政府有關部門信訪申訴。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決定由該院副檢察長包案辦理,承辦人全面審查原案案卷材料,認真聽取申訴人的申訴,核實相關證據(jù),并多次到申訴人所在鎮(zhèn)、村進行走訪調查。經審查認為,涉案樹木年代久遠,林權不清,定案證據(jù)不足,深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并無不當。但因熊某某年事已高,且對法律認識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加之較為執(zhí)著,期間兩級檢察機關多次做工作,熊某某均拒絕接受。

        聽證準備。考慮熊某某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邊無人照顧,案件又事發(fā)鄰里之間,且已經造成較深積怨,檢察機關和申訴人之間“背對背”做工作較難化解,決定采取上門聽證方式,檢察機關與申訴人、原案被不起訴人當面釋法說理。經征得熊某某同意,衡水檢察機關邀請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律師等擔任聽證員,多名屬地黨政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村民代表參與聽證。

        公開聽證。2022年2月18日,聽證會在申訴人所在地的鎮(zhèn)政府會議室舉行。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擔任主持人,原辦案檢察官、承辦人詳細介紹了案情并闡述了法律依據(jù)和理由,申訴人充分陳述了申訴理由。原案承辦檢察官指出,綜合全案證據(jù),原案雙方均有證人證明涉案樹木歸其所有,且都無書證佐證,涉案地點所采伐樹木的所有權歸屬不能確定,不能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同樣也不能認定涉嫌盜竊罪。針對申訴人提出的涉案地塊為其家承包地樹木理應歸她等問題,承辦人根據(jù)調查核實情況逐一做了回應。聽證員與申訴人進行深入溝通交流,指出根據(jù)林業(yè)局證明涉案林木不需辦理采伐證,且出材蓄積為4.5立方米,不構成濫伐林木罪,一致認為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聽證會中,所在村干部介紹了申訴人家庭情況和面臨的實際困難。最后,主持人站在維護鄰里和諧角度,進行了必要的法治宣講。申訴人當場表示接受聽證會意見。

        聽證會結束后,衡水檢察機關立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申訴人年事已高,患有多種疾病,生活比較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熊某某表示不會信訪申訴,要好好地過日子。鑒于該案化解的良好效果,深州市人民檢察院與鎮(zhèn)政府商討制定了建立司法救助銜接機制的意見,將“辦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辦案全過程中。

        【典型意義】

        “小案”透視大民生,“精辦”展現(xiàn)法理情。厚植為民情懷辦好群眾身邊的“小案”,對因鄰里糾紛等原因而引發(fā)的案件,把人民滿意作為衡量辦案的根本標準,通過上門聽證方式審查辦理,把“法理”講清、把“事理”講明、把“情理”講透,是以“止于至善”的標準化解矛盾糾紛的具體體現(xiàn)。將“辦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辦案全過程,更是體現(xiàn)了檢察機關做實做細信訪矛盾訴源治理的能動履職。